本書分五個部分,第一、二章分別從基本理論以及歷史維度對分居制度進行考察,解決了分居是什么的問題。第三章具體論證了在我國設立分居制度的正當性基礎,解決為什么需要分居制度。第四、五章指出我國設立分居制度的立法目標、價值及功能后,對分居制度進行具體的構架,解決怎么樣設立分居制度的問題。這一部分采取中外比較的方法,均是首先介紹并歸納國外想過制度的具體內容,并作出評價,最后立足于我國的實踐情況提出可行性的方案。本書詳細的闡述了有關我國婚姻法領域缺失的夫妻分居制度,其內容由淺入深,形象生動。
本書主要講述了我國婚姻法中缺失的制度,即夫妻分居制度的構建問題。通過對司法實踐中產(chǎn)生的問題進行分析,認為在當前的背景下我國應當盡快建立夫妻分居制度,通過對十幾個國家相關制度的介紹和評析,在立足于我國實踐的情況下提出了可行性構建,并對在我國建立相關制度的正當性進行多維度的論證,為我國構建夫妻分居制度奠定了基礎,提出了很多有建設性的意見。
構建和諧穩(wěn)定的婚姻家庭關系(代序言)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而婚姻則是組建并維系家庭的關鍵內核。“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億萬婚姻家庭的和諧穩(wěn)定,不僅事關包括婚姻當事人在內的家庭成員的個人利益,而且一定程度上也關涉著社會的穩(wěn)定與和諧,是故,構建和諧穩(wěn)定的婚姻家庭關系,是堅持婚姻家庭范圍內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相統(tǒng)一的重要體現(xiàn),也是現(xiàn)階段繼續(xù)加強我國婚姻家庭法治建設的價值追求。
然而,近年來,隨著經(jīng)濟社會的飛速發(fā)展,我國婚姻家庭領域出現(xiàn)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其中最為突出的問題就是日益畸高的離婚率以及相當比例的輕率離婚現(xiàn)象的存在。據(jù)國家統(tǒng)計局數(shù)據(jù)顯示,自1978年至2011年,短短34年間,離婚絕對值從28.5萬對增長至287.4萬對,增長了258.9萬對。粗離婚率也從有據(jù)可查的1985年的0.44‰,增長至2011年的2.13‰,增長了1.69個千分點。另據(jù)國家民政部數(shù)據(jù)顯示,2012年我國離婚絕對值再創(chuàng)新高。截至2012年底,全國離婚310.4萬對(登記離婚242.3萬對,訴訟離婚68.1萬對),較2011年增長約8%,粗離婚率為2.3‰,較2011年增加約0.2個千分點。2013年依法辦理離婚手續(xù)的共有350.0萬對,較2012年增長約12.8%,粗離婚率為2.6‰,比上年增加0.3個千分點。2014年依法辦理離婚363.7萬對,比上年增長約3.9%,粗離婚率為2.7‰,較2013年增加0.1個千分點。這樣一組冷冰冰的數(shù)字在向我們訴說著什么?每年皆有數(shù)以萬計的婚姻發(fā)生破裂,家庭發(fā)生解散,即是事實;蛟S,離婚對于大多數(shù)生活在當下法治昌明時代的人而言,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它反映了文明時代對于個人追求主觀上幸;橐龈惺艿淖鹬,是婚姻自由主義的彰顯和體現(xiàn)。毋庸置疑,在現(xiàn)代,離婚是一種權利。當夫妻感情灰飛煙滅、婚姻既已破裂,婚姻給當事人帶來的只能是痛苦而非幸福之時,繼續(xù)守望婚姻已顯蒼白且毫無必要,離婚無疑是正確選擇。然而在實際生活中,并非所有的婚姻解散均以感情徹底破裂為前提,輕率離婚還事實上存在著,這可以從登記離婚的具體個案中體現(xiàn)出來。
我們不禁要問:為什么有如此多的人選擇離婚?甚至是閃婚閃離?難道婚姻真是愛情的葬送場?是迫不及待逃離的圍城?面對這種“厄爾尼諾”離婚潮現(xiàn)象,我國多數(shù)學者給予了關注和省思。從宏觀角度而言,多數(shù)人會認為這是當前轉型期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不可避免給婚姻家庭帶來沖擊的結果,從微觀角度而言,多數(shù)人會認為這與當事人的婚姻觀、道德責任感有關。作為法律人,我們認為一定時期內國家婚姻家庭立法同樣會影響和左右婚姻當事人對待婚姻的態(tài)度及行為。1950年《婚姻法》確立了婚姻自由原則,在此理念的影響下,我國由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總數(shù)從1950年的18.6萬件上升至1953年的117萬件,粗離婚率首次突破1‰,高達1.99‰,出現(xiàn)第一次離婚潮。1980年《婚姻法》確立了破裂主義離婚標準,當年全國離婚數(shù)為34.1萬對,粗離婚率為0.35‰,1981年全國離婚數(shù)上升至389萬對,粗離婚率為0.39‰,增長了0.04個千分點。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堅持離婚破裂主義標準的同時,對其理由予以例示性補充規(guī)定,以增強可操作性。2001年登記離婚125.05萬對,較2000年的121.29萬對增長了3.76萬對。2003年新《婚姻登記條例》出臺,廢止了離婚需1個月審查期等規(guī)定,離婚手續(xù)和程序相對更加簡便,當年登記離婚133萬對,較2002年的117.7萬對增長了15.3萬對。如果包括訴訟離婚人數(shù)在內,則絕對增加值將會更大。事實證明,婚姻法的變革與離婚現(xiàn)象、離婚率存在一定關聯(lián)。
在現(xiàn)代化語境中,向往婚姻自由,追求婚姻生活品質,注重個人物質或精神上的富有與享受,本無可厚非。然不可否認的是,在輕率離婚當事人的觀念中,基于對自由的扭曲性解釋,對婚姻抱激情主義、浪漫主義、杯水主義的態(tài)度,缺乏對婚姻本質的真正認識,當“激情”、“浪漫”被現(xiàn)實生活磨滅時,對婚姻的抱怨之聲隨之而來,婚姻家庭面臨著被肢解的風險。此種消極態(tài)度,其實是對婚姻缺乏理性認知的表現(xiàn),若能真正地建立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對婚姻抱以信任、責任、敬畏、珍視之心,婚姻家庭的穩(wěn)定性將會在一定程度上提升,這將有益于個人、家庭和社會。
如何剔除婚姻觀念中的不合理因素呢?除了積極地進行輿論宣傳、道德教化之外,更重要的是,應當充分發(fā)揮婚姻法的指引和教育功能。在當今黨和政府大力提倡構建“法治中國”的法治環(huán)境下,婚姻法應當在引導民眾樹立正確的婚姻觀方面有所作為,通過設立制度性規(guī)范以引導民眾加強對婚姻家庭的正確認識,以減少不合理的婚姻觀念造成的輕率離婚現(xiàn)象。毫無疑問,改革離婚法,在婚姻法中引入分居制度應當是必要的選擇,F(xiàn)代分居制度的核心要素是通過制度上的設計給當事人在離婚前設置一定時間的“情感緩沖期”、“深思熟慮期”,使其有時間、有空間來冷靜地、認真地審視婚姻,以決定該段婚姻是否仍有存續(xù)的必要,使離婚與否的決定基于理性的思考而產(chǎn)生。如此則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因不合理的婚姻觀念形成的輕率離婚的比例,并有可能使其在分居期間的“考慮期”中,樹立新的正確的婚姻觀并理性地決定婚姻行為。
另外,在訴訟離婚案件中,對于《婚姻法》第32條例示性的法定離婚理由,有相當一部分當事人是以“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二年”為由而提起離婚訴訟的,即使不以此為主要訴由,生活中亦存在分居的實際經(jīng)歷。事實言之,當夫妻離婚前分居現(xiàn)象已非個案而呈普遍性趨勢之時,由分居事實而創(chuàng)設的一系列社會關系顯然已非純粹的社會關系。立法者應當從維護公平正義的角度出發(fā),進行分居立法,交由法律予以調整。
由是觀之,現(xiàn)階段我國登記離婚中輕率離婚現(xiàn)象的存在,要求改革離婚法,增設分居制度;而在訴訟離婚中當事人分居期間權利義務的調整,同樣需要法律規(guī)范加以指引,二者共同構成了我國設立分居制度的現(xiàn)實基礎。但從實證法的角度看,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已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事實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事由之一,這值得肯定,然立法對于分居期間的夫妻關系以及親子關系如何調整卻缺乏明確規(guī)定,若無視分居期間夫妻權利義務發(fā)生的事實變化,其結果可能與公平相悖,不符合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本要求。另外,由于立法對分居內涵未予明晰,對分居期間可否中斷未置可否,導致分居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認定難問題。我國婚姻法對調整分居關系缺乏相應規(guī)范,不能滿足實際需要。因此,深入研究分居制度有益于完善我國婚姻立法,為創(chuàng)設分居法規(guī)范奠定堅實的理論基礎。本書正是基于以上考慮,以夫妻分居制度為研究對象,證成在我國創(chuàng)設分居制度的正當性,并對分居制度的具體建構予以探討。
馬克思曾言,“社會不以法律為基礎,那是法學家的幻想。相反,法律應以社會為基礎,法律應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質生產(chǎn)方式所產(chǎn)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現(xiàn),而不是單個人的恣意橫行”。竊以為這句經(jīng)典哲言應是目前我國當否進行離婚法改革、創(chuàng)設分居制度的重要判斷依據(jù)。如果說婚姻以愛情為基礎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繼續(xù)保持愛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是的,讓我們秉持馬克思主義經(jīng)典作家的教誨,認真對待婚姻家庭,務使婚姻的建立、維系與離異都基于愛情的基礎之上,都以理性而非任性的目光來衡量,構建并維護好和諧穩(wěn)定的婚姻家庭關系!
祈愿普天下人幸福!
姜大偉
2015年7月17日記于華僑大學法學院
姜大偉,男,1983年6月生,河南省羅山縣人,漢族,中共黨員,法學博士,華僑大學法學院講師。2011年7月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專業(yè)畢業(yè),獲民商法學碩士學位,2014年7月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專業(yè)畢業(yè),獲民商法學博士學位。研究方向:民法、商法方向。教授課程:《商法學》、《公司法學》、《婚姻家庭繼承法學》等。
構建和諧穩(wěn)定的婚姻家庭關系(代序言) 001
導論 001
一、選題目的與意義 001
二、國內外研究現(xiàn)狀 006
三、研究思路與方法 013
四、主要創(chuàng)新點 015
第一章 夫妻分居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論考察 018
第一節(jié) 分居的語義學分析及概念厘定 018
一、語義學上的分居及法學意義上的分居 018
二、分居概念的解構:特征及構成要素 029
三、分居的類型劃分 040
四、分居與相關概念的界分 042
第二節(jié) 分居的法律性質之辨 048
一、分居權是夫妻免于同居義務的積極請求權 048
二、分居行為是發(fā)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055
三、分居行為是變更婚姻身份關系的形成行為 057
四、分居規(guī)范是調整婚姻關系的重要法律制度 060
第二章 夫妻分居法律制度的歷史考察與評析 062
第一節(jié) 外國法中分居與離婚關系的歷史演進 062
一、羅馬法“時效婚”之規(guī)定應否為分居制度起源之辨析 063
二、中世紀時期離婚立法主義及分居制度的形成和發(fā)展 067
三、近現(xiàn)代外國離婚立法主義嬗變及分居制度的完善 077
第二節(jié) 中國法中分居與離婚關系的歷史演進 094
一、中國古代離婚立法及對分居的態(tài)度 095
二、民國時期離婚立法及對分居的態(tài)度 099
三、新中國成立后離婚立法及對分居的態(tài)度 103
第三節(jié) 離婚法文化視域下分居與離婚關系之中外立法比較 106
一、外國法中分居與離婚關系立法演進之離婚法文化分析 107
二、中國法中分居與離婚關系立法演進之離婚法文化分析 115
三、中外分居與離婚關系立法之離婚法文化評析 120
第三章 我國設立夫妻分居制度的正當基礎 124
第一節(jié) 社會基礎:我國離婚實踐問題的透視與反思 126
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離婚實踐領域出現(xiàn)的新問題 126
二、離婚實踐問題的現(xiàn)實應對——“試驗離婚”及“預約離婚”的產(chǎn)生 134
三、法律以社會為基礎:基于當前離婚實踐問題的反思 139
第二節(jié) 經(jīng)濟基礎:基于離婚“成本—收益”范式的分析 142
一、離婚“成本—收益”分析 143
二、離婚法的目標:個體與社會離婚“成本—收益”的均衡化159
三、分居制度的導入:“門格爾法則”在我國離婚法中的實踐性進路 169
第三節(jié) 倫理基礎:婚姻家庭觀念的再審視 171
一、傳統(tǒng)與現(xiàn)代:我國婚姻家庭觀念的歷史嬗變 171
二、現(xiàn)代婚姻觀對我國婚姻家庭的沖擊——以離婚問題為視角 178
三、保衛(wèi)婚姻家庭——重塑新時代婚姻家庭倫理觀 184
第四節(jié) 法理基礎:全球化背景下婚姻立法在法律繼承與移植間的抉擇 187
一、全球化背景下的婚姻家庭關系及我國既有法之不足 188
二、婚姻立法現(xiàn)代化:法律繼承與法律移植間的選擇 191
第四章 我國設立分居制度的立法目標、功能與價值考評 197
第一節(jié) 我國設立分居制度的立法目標 197
一、分居與保障離婚自由 197
二、分居與防止輕率離婚 204
三、分居與維護弱者利益 206
第二節(jié) 夫妻分居制度的功能 208
一、指引功能 208
二、修復功能 209
三、調控功能 211
四、救濟功能 212
第三節(jié) 夫妻分居制度的價值 214
一、分居制度的工具性價值 214
二、分居制度的目的性價值 219
第五章 我國夫妻分居法律制度之建構 223
第一節(jié) 分居的形式、事由及立法體例 223
一、分居之形式 223
二、分居之事由 240
三、分居與離婚關系之立法體例 251
第二節(jié) 分居事實的證明與認定 264
一、存在的問題 264
二、比較法述評 266
三、分居事實認定之我國學者觀點 267
四、分居事實認定之應然面向 268
第三節(jié) 夫妻分居的法律效力 269
一、分居對夫妻關系的法律效力 270
二、分居對親子關系的法律效力 309
第四節(jié) 夫妻分居的期限及終止 324
一、比較法述評 324
二、分居的期限及終止之學者觀點 332
三、我國夫妻分居的期限及終止之應然面向 333
結語 337
參考文獻 341
后記 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