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根據教育部對教師的最新要求編寫,涉及的內容有:教育政策的屬性和功能、我國重要的教育政策解讀、教育法的制定和實用性、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的相關規(guī)定、學生權利和義務的相關規(guī)定、學校的權利和義務。書中內含大量小學實踐領域的相關案例及其分析,對于未來教師以及一線教師掌握相關的政策法規(guī)很有幫助。本書不僅適合教師教育專業(yè)的學生學習使用,也適用于一線教師接受繼續(xù)教育使用。
第一章 教育政策概述
第一節(jié) 教育政策的本質與特點
第二節(jié) 教育政策的功能
第三節(jié) 教育政策的價值取向
第二章 教育政策過程
第一節(jié) 教育政策的制定
第二節(jié) 教育政策的執(zhí)行
第三節(jié) 教育政策的評估
第三章 小學教育政策體系
第一節(jié) 教育政策體系
第二節(jié) 小學教育政策體系的結構
第三節(jié) 中國小學教育政策體系的形成和發(fā)展
第四章 教育法規(guī)原理
第一節(jié) 教育法規(guī)概述
第二節(jié) 教育法規(guī)的淵源
第三節(jié) 教育法律關系
第四節(jié) 教育法律責任
第五章 小學教育法制建設
第一節(jié) 小學教育立法
第二節(jié) 小學教育法規(guī)實施
第三節(jié) 小學教育法律監(jiān)督
第六章 政府的職責和責任
第一節(jié) 政府的職責
第二節(jié) 政府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小學的權利和責任
第一節(jié) 小學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jié) 小學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三節(jié) 學校事故及侵權責任
第八章 小學教師的權益及保護
第一節(jié) 小學教師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jié) 小學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節(jié) 教師懲戒與權利救濟
第四節(jié) 教師職業(yè)制度
第九章 小學生的權益及保護
第一節(jié) 小學生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jié) 小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節(jié) 學生懲戒與權利救濟
第十章 家庭和社會的義務與責任
第一節(jié) 家庭的教育義務與責任
第二節(jié) 社會的教育義務與責任
附錄:小學教育重要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10~2020年)(節(jié)選)
參考文獻
后記
《小學教育政策與法規(guī)》:
本案有兩個問題值得關注。
第一,本案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接受肢體殘疾、輕度智力殘疾的特殊兒童到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是法律為義務教育學校設定的義務,違反這一義務顯然要承擔法律責任。但這種責任是什么性質的責任呢?我們認為,學校與學生的入學關系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教育法》規(guī)定學校具有招收學生的權利,但義務教育學校的招生權,必須遵守《義務教育法》的規(guī)定,對于正常的適齡兒童、少年按照免試入學、就近入學的原則進行;對于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特殊兒童讓其跟班就讀。本案寶城小學4次將李孟“趕出”學校,嚴重侵犯了李孟的受教育權利,李孟及其家長完全可以通過行政訴訟途徑解決,法院也應當受理。本案如果不是媒體的及時報道以及社會的關注和政府的重視,恐怕李孟的受教育權受到侵害,還得不到解決。這從另一個方面反映了理論研究的滯后。
第二,進一步重視特殊兒童的教育。李孟事件,雖然是個案,但反映了當前特殊兒童教育中普遍存在的問題。一方面是社會對特殊兒童還存在偏見,對特殊兒童教育的法律、法規(guī)還不了解。另一方面,普通教育學校對特殊兒童教育還存在諸多問題,既缺乏專業(yè)的教師,也缺乏專門的設施設備。特殊兒童教育是一門特殊的教育,跟班就讀也好,附設特教班也好,都必須有專業(yè)的教師和專門的設施設備作保證,否則既會影響特殊兒童自身的教育,也會影響其他學生的教育。因此,加強特殊教育教師隊伍建設和特殊教育基本條件建設,加強特殊教育法制宣傳教育,是目前特殊教育中需要引起重視的現實問題。從法律角度講,學校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特殊兒童入學顯然是違法的,學校和社會都應肩負起保護特殊兒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法律責任
《義務教育法》第22條第一款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fā)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钡胤秸坏脤W校分重點學校與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將班級分為重點班和非重點班,這是國家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fā)展,實現教育公平的重要舉措。作為義務教育學校,在教育活動中要貫徹面向全體學生的原則,不得通過設置重點班的方式搞所謂的“精英教育”。對學生進行區(qū)別教學、區(qū)別對待,不利于促進全體學生的全面發(fā)展,也有悖教育公平,違反義務教育基本原則。因此,對義務教育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行為,是一種違反義務教育法的行為。
。ㄈ┻`反規(guī)定開除學生的法律責任
《義務教育法》第27條規(guī)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薄段闯赡耆吮Wo法》第18條規(guī)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guī)定開除未成年學生!币陨戏梢(guī)定的含義是:第一,對違反學校紀律的未成年學生不得開除;第二,開除違法的未成年學生“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guī)定”。反過來講,如果不違反法律和國家的規(guī)定,學校就可以開除學生。那么,法律關于開除未成年學生的規(guī)定是什么呢?《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條第3款、第48條分別規(guī)定:“對于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薄耙婪庥栊淌绿幜P、判處非監(jiān)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zhí)行完畢的未成年入,在復學、升學、就業(yè)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據此,可得出以下結論:第一,對于違反學校紀律的未成年學生,只能批評教育,不得開除或取消學籍;第二,對于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人學生,在人民法院未判決之前,不得開除學籍;第三,只有被人民法院判以有期徒刑并監(jiān)禁時才可以開除或取消學籍。由于小學生年齡一般都小于16周歲,而我國《刑法》對于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采取的是不予刑事處罰、免予刑事處罰,或判處非監(jiān)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因而對于小學生來說第三種情形并不存在。所以小學不得開除學生是法律的硬性規(guī)定,違者將承擔法律責任。
。ㄋ模┻x用未經審定教科書的法律責任
義務教育是由國家統(tǒng)一實施的教育,國家統(tǒng)一制定義務教育課程標準,統(tǒng)一審定教科書。教科書不是一般的書籍,它要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和課程標準編寫,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所以《義務教育法》第39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制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睂W校違反規(guī)定,不執(zhí)行國家課程標準,不使用國家統(tǒng)一審定的教材,就是違反《義務教育法》。這里需要指出的是.現在有些學校為幫助學生了解地方文化,自主開發(fā)一些校本課程和教材,這是允許也是應當鼓勵的,但前提條件是國家規(guī)定的基本課程的教材應當保證學生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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