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2018年5月施行)
定 價:5 元
叢書名:百題大過關
- 作者:本社
- 出版時間:2017/12/1
- ISBN:9787509316955
- 出 版 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D922.14
- 頁碼:
- 紙張:膠版紙
- 版次:1
- 開本:16K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于2017年7月22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46號予以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17日發(f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04號)同時廢止。新修訂的規(guī)定分十二章,包括總則、管轄、報警和受案、自行協商、簡易程序、調查、認定與復核、處罰執(zhí)行、損害賠償調解、涉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執(zhí)法監(jiān)督、附則。本次修訂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的總體要求,調整了傷人事故調查、鑒定意見審核等程序,嚴密了事故現場處置要求,細化了復核受理方式,修訂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定義和定責規(guī)則。
本書收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規(guī)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2018年5月施行)》:
第一百條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交通警察認為應當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需要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進行調查的,可以約談,談話時僅限于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內容。需要檢驗、鑒定車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征得其同意,并在檢驗、鑒定后立即發(fā)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收集的證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的,送達至其所在機構;沒有所在機構或者所在機構不明確的,由當事人所屬國家的駐華使領館轉交送達。
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應當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查和檢驗、鑒定。對于經核查確實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但不同意接受調查或者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損害賠償事宜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一百零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發(fā)生人員死亡事故的,應當將其身份、證件及事故經過、損害后果等基本情況記錄在案,并將有關情況迅速通報省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和該外國人所屬國家的駐華使館或者領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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