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4版)/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yè)16門核心課程教材》體例新,內(nèi)容新,資料全。它反映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九次刑法修正案對相關條款的立法解釋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近年來的司法解釋和刑法理論上的有關爭議。 全書分為二十四章,第一章至第十三章為刑法總論,第十四章至第二十四章為刑法各論。書中的基本觀點多采用通說,兼顧不同觀點的爭論。各論部分區(qū)分重點罪與非重點罪,撰寫詳略有別,重點分明。各章之前,均有重點提示;各章之后,均有復習思考題,且大多附有案例分析、爭議問題,以便讀者掌握重點,加深理解,聯(lián)系實際,開闊視野。
馬克昌,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武漢大學刑事法研究中心名譽主任。兼任武漢大學學術(shù)委員會顧問、中國法學會名譽理事、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中國法學會董必武法律思想研究會副會長、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已故)。
第一章 刑法概說
第一節(jié) 刑法的概念、性質(zhì)與體系
第二節(jié) 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jié) 刑法的適用范圍
第二章 犯罪概說
第一節(jié) 犯罪的概念
第二節(jié) 犯罪的分類
第三章 犯罪構(gòu)成
第一節(jié) 犯罪構(gòu)成概述
第二節(jié) 犯罪客體
第三節(jié) 犯罪客觀方面
第四節(jié) 犯罪主體
第五節(jié) 犯罪主觀方面
第四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一節(jié) 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
第二節(jié) 正當防衛(wèi)
第三節(jié) 緊急避險
第五章 故意犯罪過程中的犯罪形態(tài)
第一節(jié) 故意犯罪過程中的犯罪形態(tài)概述
第二節(jié) 犯罪預備
第三節(jié) 犯罪未遂
第四節(jié) 犯罪中止
第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一節(jié)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節(jié) 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
第三節(jié)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四節(jié) 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及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罪數(shù)
第一節(jié) 罪數(shù)概述
第二節(jié) 實質(zhì)的一罪
第三節(jié) 法定的一罪
第四節(jié) 處斷的一罪
第八章 刑事責任
第一節(jié) 刑事責任概述
第二節(jié) 刑事責任的根據(jù)
第三節(jié) 刑事責任的發(fā)展階段與解決方式
第九章 刑罰概說
第一節(jié) 刑罰的概念
第二節(jié) 刑罰的目的
第十章 刑罰的體系和種類
第一節(jié) 刑罰的體系概述
第二節(jié) 主刑
第三節(jié) 附加刑
第四節(jié) 非刑罰處理方法
第十一章 刑罰的裁量
第一節(jié) 量刑概述
第二節(jié) 量刑的情節(jié)
第三節(jié) 量刑制度
第十二章 刑罰執(zhí)行制度
第一節(jié) 刑罰執(zhí)行概述
第二節(jié) 減刑制度
第三節(jié) 假釋制度
第十三章 刑罰的消滅
第一節(jié) 刑罰消滅概述
第二節(jié) 時效
第三節(jié) 赦免
第十四章 罪刑各論概述
第一節(jié) 刑法分則的體系
第二節(jié) 刑法分則的條文結(jié)構(gòu)
第三節(jié) 刑法分則的法條競合
第十五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節(jié) 危害國家、顛覆國家政權(quán)的犯罪
第二節(jié) 叛變、叛逃的犯罪
第三節(jié) 間諜、資敵的犯罪
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節(jié) 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節(jié) 破壞公用工具、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節(jié) 實施恐怖、危險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節(jié) 違反槍支、彈藥、爆炸物管理規(guī)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五節(jié) 過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十七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三節(jié) 走私罪
第四節(jié) 妨害對公司、企業(yè)的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jié)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六節(jié) 金融詐騙罪
第七節(jié)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八節(jié) 侵犯知識產(chǎn)權(quán)罪
第九節(jié)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十八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quán)利、民主權(quán)利罪
第一節(jié)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第二節(jié) 侵犯婦女、兒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第三節(jié)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第四節(jié) 侵犯名譽、人格的犯罪
第五節(jié) 侵犯民主權(quán)利的犯罪
第六節(jié) 妨害婚姻家庭權(quán)利的犯罪
第十九章 侵犯財產(chǎn)罪
第一節(jié) 暴力、脅迫型財產(chǎn)犯罪
第二節(jié) 竊取、騙取型財產(chǎn)犯罪
第三節(jié) 侵占、挪用型財產(chǎn)犯罪
第四節(jié) 毀壞、破壞型財產(chǎn)犯罪
第二十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jié)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節(jié) 妨害司法罪
第三節(jié)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四節(jié)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節(jié) 危害公共衛(wèi)生罪
第六節(jié) 破壞環(huán)境資源保護罪
第七節(jié)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八節(jié)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九節(jié) 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二十一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一節(jié) 平時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
第二節(jié) 戰(zhàn)時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
第二十二章 貪污賄賂罪
第一節(jié) 貪污犯罪
第二節(jié) 賄賂犯罪
第二十三章 瀆職罪
第一節(jié) 一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罪
第二節(jié) 司法工作人員的瀆職罪
第三節(jié) 特定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罪
第二十四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一節(jié) 危害作戰(zhàn)利益的犯罪
第二節(jié) 違反部隊管理制度的犯罪
第三節(jié) 危害軍事秘密的犯罪
第四節(jié) 危害部隊物資保障的犯罪
第五節(jié) 侵犯部屬、傷病軍人、平民、俘虜利益的犯罪
主要參考書目
第三版后記
第四版后記
《刑法(第4版)/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yè)16門核心課程教材》:
1.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quán),同時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權(quán)利或者其他權(quán)利,是復雜客體。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在國外刑法中有的規(guī)定敲詐勒索的也可以是某種財產(chǎn)上的利益或財產(chǎn)權(quán)利。我國也有學者認為以獲取財產(chǎn)性利益為目的,迫使他人提供財產(chǎn)性利益的,也構(gòu)成本罪。我們認為,對本罪的財物以作擴大解釋為宜。敲詐勒索的對象可以是錢財、物品等有形的財物,也可是財產(chǎn)上的利益或財產(chǎn)權(quán)利等無形的財物。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對被害人以將要實施暴力或其他損害行為相威脅或要挾,強行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既包括當場逼人交出財物,也包括逼人限期交出一定數(shù)額的財物,但敲詐勒索并不實施能夠致被害人傷亡程度的暴力?陀^方面包括以下條件:(1)實施威脅或要挾行為。所謂威脅或要挾,是指對被害人進行精神上的強制,造成其心理上的恐懼而不敢反抗,實施威脅、要挾,并不排除以輕微暴力實施的情況。至于被害人有無處分該財物的權(quán)利,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威脅或要挾的內(nèi)容,概括起來講就是如果不滿足行為人索取財物的要求,就將對被害人采取不利的行動。所謂不利的行動,則是多種多樣的,如以將殺害、傷害相威脅,或毀壞財產(chǎn),揭發(fā)、張揚隱私,或不讓被害人實現(xiàn)某種正當要求等。至于具體實施方式則可多種多樣,既可面對被害人直接實施,也可由第三者進行轉(zhuǎn)達;既可以用口頭表示也可通過書信表達;既可以是赤裸裸地威脅,也可以采用隱晦的暗示方法;既可以憑借某種把柄或制造某種借口,例如,以自傷、自殘要挾,也可以是毫無把柄或借口而勒索,總之,不論以何種方法和方式,只要使被害人恐懼,即為本罪的威脅或要挾。敲詐勒索遭到拒絕之后,把威脅或要挾的內(nèi)容付諸實現(xiàn)觸犯其他罪名的,應以本罪與構(gòu)成的犯罪合并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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