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高法院的判決和大法官的個人舉動時常令人吃驚。本書的目標是在描述*高法院主要運行領域的基礎上,運用社會科學知識逐一進行分析解釋。這些領域包括提名和確認大法官、*高法院篩選案件和審理案件的程序、影響大法官成敗的個人品質、首席大法官的影響力以及其他需要審視和改革的諸多領域。本書對布什訴戈爾案(Bush v.Gore)進行了詳細的考察分析,其目的就在于把握是什么因素導致近年來*高法院做出了*重要的判決。通過數(shù)據分析系統(tǒng)地預測大法官的投票和*高法院的判決也是本書的創(chuàng)新。
本書的目的更為寬泛,試圖將*高法院視為一個在現(xiàn)實中不斷變化的組織進行全面考察。心理學的方法是經驗式的,因此本書進行了數(shù)據分析,例如,申請*高法院審理的案件數(shù)量以及決定審理的數(shù)量,被*高法院推翻的案件比例,做出一致判決的比例,以及從大法官會議到*終做出判決過程中改變投票的數(shù)量。當然,心理學也關注參與該組織的人員性格的影響。為什么厄爾·沃倫擔任首席大法官時成效顯著,而文森首席大法官卻沒有,什么樣的品質導致威廉·布倫南,以及后來的奧康納大法官非常有影響力。
《美國*高法院大法官訪談錄》《法官能為民主做什么》等一系列描寫美國*高法院及大法官的圖書為中國人了解美國法院敞開了一扇大門,本書則心理學、統(tǒng)計學等一系列手段,研究把握*高法院運轉的內核。美國*高法院現(xiàn)實中所處的位置表明,*高法院總是在美國人的生活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在經歷變革時期,通過研究把握*高法院運轉的內核顯得特別重要。
總序
司法權在本質上是判斷權,司法行為本身就是一項十分精細的智力活動。司法改革的深化,從外部看來是尊重司法規(guī)律前提下的職業(yè)化和專門化,從內部看來是促進司法智力活動的精細化,表現(xiàn)為從司法思維、司法推理、司法心理、司法技術、司法決策在專業(yè)上都更加精細和更加具體。我們組織翻譯的這套“司法理論譯叢”,其中多數(shù)是關于司法行為內部的,甚至是專注于司法思維與心理的專題性論著。這套譯叢的目的是追蹤和了解國外司法理論的當代經典和最新成果,同時也從國外司法行為的內部去觀察其精細化程度和發(fā)展趨勢。
在當下和更長的一段時間內,這個話題是有現(xiàn)實意義的。相對于法官的內在思維、心理和行為而言,司法體制和機制改革還只是外部問題。對于優(yōu)秀的法官而言,無論司法體制和機制改革到什么程度,他們的思維、心理和行為始終在精細化地運行。正如航空器無論運行狀況如何,宇航員仍然要保持大腦清醒和動作精準一樣。盡管司法改革從外部做手術,但是司法行為內部仍然是法官思維和心理在起支配作用。相對于目前的司法體制與機制改革,關注并研究司法思維和司法行為是永久的實踐任務和學術目標。因此,司法思維、心理和行為的研究是更接近司法實踐、更有深層理論含量、更有持續(xù)學術生命力的一個領域。
這套譯叢有一個特點,那就是這些著作具有跨學科研究的特點,有的著作的作者本身是心理學家或人工智能學者,有的著作是法學家與心理學家合作作品。這套譯叢的選題組織者和譯者,都是活躍在法理學和司法理論研究領域的中青年學者,他們既關注法理學和法哲學的傳統(tǒng)問題,又關注司法行為內部的最新前沿問題,能夠很好地把法理學—法哲學研究素養(yǎng)和前沿的司法行為問題結合起來。相信在司法改革這一現(xiàn)實背景之下,這套譯叢可以為法學界和司法界提供一些更具開放意識的新視角,為我們更為深入地理解司法本身性質和司法行為規(guī)律,乃至為我們眼下正在進行的司法改革和未來可能的司法活動提供基礎性和前沿性的準備。
序言
最高法院對人們的認知提出了挑戰(zhàn)。最高法院的判決和大法官的個人舉動時常令人吃驚。隨著2005年夏天最高法院開庭期的結束,法院觀察人士確信,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將會辭職,但宣布辭職的卻是奧康納大法官。首席大法官堅定地宣布,只要身體條件允許,他將會在最高法院一直干下去。兩周后,奧康納宣布了這個驚人的辭職決定。但是兩個月后,倫奎斯特去世,最高法院宣布了另一個驚人的決定:布什總統(tǒng)提名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約翰·羅伯茨晉升為首席大法官。
作為一個受公眾關注的機構,最高法院形成了固定的宣傳口徑。就奧康納大法官辭職一事,媒體將奧康納大法官譽為是最高法院的“秋千票”。雖然這種說法在過去基本屬實,但是在她宣布辭職之前剛結束的最高法院開庭期內,布雷耶大法官,而非奧康納大法官,才是在多數(shù)5∶4的案件判決中投出了關鍵的第五票。事實上,在許多重要的案件判決中,奧康納大法官都是處于少數(shù)票一方,她在74個做出判決的案件中撰寫了11份不同意見。
人們將大法官們劃分成保守或自由陣營。但大法官們并非總是循規(guī)蹈矩。正如本書所分析的那樣,盡管上述劃分反映了大法官在某些案件中的投票和裁判依據,但是每位大法官的決定和投票遠比簡單的政治立場要復雜得多。例如,在2004~2005年司法年度,24個案件的投票結果是5∶4。保守主義多數(shù)僅在5個案件中抱團,其中在8個案件中,有一位保守主義立場的大法官加入自由主義陣營形成了多數(shù)意見。
對最高法院的研究可以有許多不同的視角。心理學嘗試將最高法院作為一個由不同個體組成的組織看待,而這些個體追求某些共同的目標但又各自存在差異。心理學分析通過概念和理論來描述和解釋大法官的行為。例如:
1.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在最高法院的最后一個開庭期的許多投票就令人吃驚。例如支持米蘭達案(Miranda)的判決,要求警察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權利。在一些案件中則支持起訴政府的公民享有探親和休病假的權利。領導經過多年“苦干”所贏得的,心理學學者稱其為性格信用。大法官們偶爾也會偏離性格信用做出支持者們所不期望的決定。
2.與基于過去投票形成的統(tǒng)計模型或專家預測不同,最高法院的一致投票遠多于8∶1的投票。和任何其他小型且緊密結合的組織一樣,最高法院同樣存在迫于壓力一致投票的情況。
3.大法官們彼此之間都存在差異。當然,每一個5∶4案件投票結果都證明,每一位大法官都可能影響案件產生不同的結果,不過本書專門考察了新任首席大法官可能對案件結果產生的影響。例如,1952年文森擔任首席大法官,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在最高法院首次審理即遇冷。最高法院對此案產生了分裂,如果進行投票,判決結果勝負皆有可能。文森首席大法官的突然去世以及厄爾·沃倫出任首席大法官意味著強勢領導人物的出現(xiàn),這導致最高法院一致支持在公立學校廢除種族隔離。
本書的目標是在描述最高法院主要運行領域的基礎上,運用社會科學知識逐一進行分析解釋。這些領域包括提名和確認大法官、最高法院篩選案件和審理案件的程序、影響大法官成敗的個人品質、首席大法官的影響力以及其他需要審視和改革的諸多領域。本書對布什訴戈爾案(Bush v.Gore)進行了詳細的考察分析,其目的就在于把握是什么因素導致近年來最高法院做出了最重要的判決。通過數(shù)據分析系統(tǒng)地預測大法官的投票和最高法院的判決也是本書的創(chuàng)新。
本書是對我此前出版的《司法決策:與心理學相關嗎?》(Judicial Decision Making:Is Psychology Relevant?)(1999年出版)一書的延伸和擴展。在那本書中,我側重于通過運用組織心理學來考察法庭之友在影響最高法院判決結果方面的作用。本書的目的更為寬泛,試圖將最高法院視為一個在現(xiàn)實中不斷變化的組織進行全面考察。心理學的方法是經驗式的,因此本書進行了數(shù)據分析,例如,申請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數(shù)量以及決定審理的數(shù)量,被最高法院推翻的案件比例,做出一致判決的比例,以及從大法官會議到最終做出判決過程中改變投票的數(shù)量。當然,心理學也關注參與該組織的人員性格的影響。為什么厄爾·沃倫擔任首席大法官時成效顯著,而文森首席大法官卻沒有,什么樣的品質導致威廉·布倫南,以及后來的奧康納大法官非常有影響力。
最高法院總是在美國人的生活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最高法院正在經歷一個變革時期,因此我們通過研究把握其運轉的內核顯得特別重要。
致謝
寫作本書是一件令人愉快的事。盡管寫作是我完成的,但是許多人為本書的寫作做出了貢獻。Cindy Sexton幫我解決了電腦的問題。我得到了堪薩斯大學諸位學生的幫助,其中Justin LaMort在查明模糊的參考文獻方面給予我很多的幫助,Mary Pitman提請我關注相關網站,Angela Rasmussen的貢獻豐富了我的認識,應我的請求,她在托馬斯大法官訪問堪薩斯大學期間提了一個問題(“大法官們私下是如何稱呼首席大法官的?他們像稱呼彼此一樣叫他的姓氏嗎?”“不,他們稱他為‘首席’。”)。
Ronald Roesch教授,也是美國心理學—法學協(xié)會系列叢書編輯,辦事非常高效并且不斷鼓勵我,這不僅體現(xiàn)在獲取書稿的評論意見方面,而且體現(xiàn)在和出版社一道工作,尤其是對我的整個書稿提出了一份詳細的批評意見。
牛津大學出版社的工作人員給予我非常多的幫助。出版社副社長、科學、職業(yè)和醫(yī)療書籍主任編輯Joan H.Bossert和我見面并對本書的書名提出了建議。心理學執(zhí)行編輯Mariclaire Cloutier通過進一步的審稿提升了書稿的質量。心理學助理編輯Joseph Zito以及見習編輯Cristina Wojdylo和我在寫作過程中經常進行交流。
當然,盡管有諸位的努力付出,但本書的任何錯誤皆由我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