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王國民商法典》是泰國現行的民商法典,我們可以通過本書全面、系統(tǒng)地了解泰國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則、物權制度、債權制度、合同制度、侵權制度、公司制度、票據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繼承制度等民商事法律制度。相信本書將有助于我國企業(yè)家更好地在泰國開展經貿活動,并為我國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一些參考、為我國法學家研究泰國法律制度提供基礎文獻。
光從東方來
張西平
現代性源于西方,而西方精神之根是希臘,希臘的神話、希臘的藝術、希臘的哲學、希臘的邏輯,這一切奠基了西方精神。既然西方是現代性的最早的實踐者和成功者,其他民族若要走向現代性之路,自然要學習西方,回歸希臘,只有言必稱希臘才是正道,而落后的東方則作為西方的對立面只能被拋棄。像黑格爾所說的,東方只是人類的童年,而希臘才是人類的青春。這就是近百年來植根于我們思想中的東方西方 現代傳統(tǒng)二分的思維方法。
人類的精神之根在希臘還是在東方?這本來是一個歷史常識,卻被忘記了。這里的東方概念,在英文中叫作Levant,指地中海東岸各地。正是在這個東方,產生了農業(yè)文明,文明之光首先從美索不達米亞即兩河流域興起,這個新興的文明被稱為蘇美爾文明,它從公元前5000年至前2000年,綿延達3000年。從兩河流域往西,則是古埃及文明。它興起于公元前4000年,經歷了兩度分裂、三度統(tǒng)一,斷斷續(xù)續(xù)達3500年。古埃及的文字、法律都達到了很高的水平,這在《帕勒摩碑銘》和《金字塔銘文》中均有明確體現。在此之后,才是克里特邁錫尼文明,這個文明存在于大約公元前2000年至前1100年,晚于蘇美爾和古埃及文明。這便是后來所稱的愛琴海文明希臘文明。關于這個歷史事實,西方的思想家也是承認的,但他們認為人類文明只是到了希臘時代,才真正達到了自覺,正如黑格爾所說:希臘的名字被歐洲的知識階層深刻地領會著,尤其是被德國人深刻領會著……他們(希臘人)的宗教、文化的實質性開始當然自……亞洲、敘利亞和埃及;但是,他們是如此深刻地泯滅了這一來源的外來性質,如此深刻地改變、修正、變化了它,使它變得完全不同,以至于他們,如同我們一樣,在其中注重、了解和鐘愛的東西本質上是他們自己的了。
黑格爾對希臘的崇愛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作為希臘精神之根的亞洲和非洲則被他完全拋在了一邊。黑格爾的這種敘述,被馬丁·貝爾納(Martin Berna)在他的《黑色雅典娜:古典文明的亞非之根》一書中稱為雅利安模式,貝爾納對黑格爾所代表的將希臘自我神圣化的敘述提出了嚴厲批評,他說:如果我堅持推翻雅利安模式,而代之以修正的古代模式是正確的, 那么,不僅有必要重新思考西方文明的基石究竟是什么,而且有必要認識到種族主義和大陸沙文主義對我們所有史學或曰歷史寫作哲學的滲透。古代模式沒有重大的內部缺陷或解釋力單薄的問題,它被推翻是由于外部原因。在18和19世紀的浪漫主義者和種族主義者看來,希臘不僅是歐洲的縮影,而且是歐洲純潔的童年,認為希臘是本土歐洲人與外來殖民的非洲人和閃米特人混合的結果簡直令人無法忍受。因此,古代模式必須被推翻,而代之以更能讓人接受的東西。一系列的研究已經證明,19世紀以來西方學術界和思想界所提出的東方西方 現代傳統(tǒng)模式,所反復敘說的希臘是人類文明之根的理論是站不住腳的。
人類文明之根是亞洲和非洲文明,盡管在其后發(fā)展起來的希臘文明在人類文明史上也有著重要地位,但以希臘為代表的西方文明是在充分吸收了亞非文明的成果后發(fā)展起來的。亞非文明不僅在歷史上是人類文明之根,在文明進展上至今仍是人類文明的重要財富。21世紀將是亞洲和非洲重新崛起的世紀,19世紀以來形成的世界政治、經濟格局將被改變,19世紀所形成的文明觀和文化觀也將被重寫。亞洲和非洲文明與文化的特色與價值將獲得它們應有的地位。走出西方中心主義已經是歷史之必然。當然,告別西方中心主義,并不是回到東方中心主義。物之不齊,物之情也。和而不同是一切事物發(fā)生發(fā)展的規(guī)律。世界萬物萬事總是千差萬別、異彩紛呈的,如果萬物萬事都清一色了,事物的發(fā)展、世界的進步也就停止了。每一個國家和民族的文明都扎根于本國本民族的土壤之中,都有自己的本色、長處、優(yōu)點。我們應該維護各國各民族文明多樣性,加強相互交流、相互學習、相互借鑒,而不應該相互隔膜、相互排斥、相互取代,這樣世界文明之園才能萬紫千紅、生機盎然。這種文明互鑒觀是我們處理文明之間關系的基本原則。
重讀亞非文明的經典吧!我們疏遠、冷淡這個人類文明之根的時間太長了。當亞非學院組織出版這套亞非譯叢,希望我寫篇序言時,我欣然允諾下來,這不僅僅是因為我曾在亞非學院工作過,與亞非學院的很多同事結下了深厚友誼,更為重要的是,正是我在亞非學院工作這段時間,我的學術和思想更為堅定地走向東方,開始回到亞非這個人類文明的家園。
是為序。
寫于2015年6月5日從孟加拉國訪問返回之時。
序 言
泰國是我國的鄰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國家,歷史上與我國聯(lián)系密切,兩國有著傳統(tǒng)的友誼關系。
泰國是一個有著悠久歷史的國家,經歷了素可泰王朝、大城王朝和曼谷王朝等幾個重要朝代。其中的曼谷王朝亦稱卻克里王朝,延續(xù)至今。在16世紀以前的數百年里,泰國處于奴隸社會或封建社會。從16世紀起,泰國先后遭到葡萄牙、荷蘭、英國、法國的入侵。1824年英緬戰(zhàn)爭的爆發(fā)對暹羅上上下下產生了很大的沖擊和影響,《伯尼條約》的訂立打破了暹羅長期閉關自守的格局,緊接著法國等西方國家的傳教士紛至沓來。但直到拉瑪三世當政時,暹羅仍然保持著傳統(tǒng)的社會經濟及世襲的統(tǒng)治制度。
拉瑪四世(1851~1868年在位)即蒙固王是泰國歷史上第一位接受西方思想的國君,他與西方國家建立了外交關系。1855年,暹羅與英國簽訂了不平等的《鮑林條約》,開啟了暹羅允許外國人在泰國自由經商的先例,泰國國門由此打開。此后,法國、荷蘭、德國、比利時、意大利等國先后與暹羅簽訂了各種不平等條約。到19世紀末,英法兩國已經分別在暹羅兩側建立了英屬印度和法屬印度支那殖民地。為了避免兩國發(fā)生直接沖突,1896年英法簽訂條約,規(guī)定暹羅為英屬緬甸和法屬印度支那間的緩沖國,暹羅因此成為東南亞唯一沒有淪為殖民地的國家。但這并不意味著泰國曼谷王朝的法制完全沒有受到西方的影響,恰恰相反,西方殖民者逐步吞并、分割東南亞其他國家的慘痛現實及對泰國咄咄逼人的勢力侵入給曼谷王朝的統(tǒng)治者們帶來了強烈的危機感,他們不愿意步其他東南亞國家淪為殖民地的后塵,于是,因外部壓力而起,發(fā)自于內部的自上而下的法制改革在泰國的曼谷王朝時期上演。
在嚴峻的形勢面前,實行社會改革,維護國家的獨立和封建君主制的統(tǒng)治,成為擺在統(tǒng)治者面前的急迫問題。于是,拉瑪四世迫于英法殖民者的外部壓力,終于開始了全面的社會改革。在經濟上,他逐步采用雇傭制來代替無償的徭役制度;限制出賣個人為奴隸的條件;在曼谷市修筑道路,發(fā)展交通;設立造幣廠,用新幣代替長期流通的貝幣;取消食糖收購壟斷制度。在思想上,他提倡宗教信仰自由,允許各種宗教在泰國傳播;在宮廷中推行西式教育。在法律上,他主張人人平等,王子犯法與民同罪,廢除國王出巡百姓必須回避的制度,并允許百姓直接向國王申訴等。
在這樣的背景下,《泰王國民商法典》的制定就提上了議事日程。在佛歷2451年(公元1908年)宣布實施《刑法》之后,同年,拉瑪五世下令組建法律委員會負責編寫民商法典。拉瑪五世認為:現如今所使用的民法和商法仍散落各處,應當將其歸攏整理,編寫成冊,以便符合國家的時代背景、商業(yè)的繁榮發(fā)展以及對外關系的欣欣向榮。之后,經歷了漫長的制訂過程,《泰王國民商法典》終于出臺并施行至今。
《泰王國民商法典》是亞洲最早的民法典之一,在亞洲民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義。對于這部民法典的成敗得失,我們需要進行深入研究之后才能得出結論。為了讓華人世界的民法學者了解這部民法典,米良教授對其進行了翻譯。米良先生先后就讀于北京大學法學院并獲得法學理論碩士學位、就讀于越南河內法律大學并獲得民商法博士學位,長期致力于東南亞國家法律研究,取得了可喜成果。我自2010年以來,經常到大陸講學。有機會認識米良教授,閱讀其精心翻譯的《泰王國民商法典》,我認為讀書文字精準典雅,實為敬佩,深覺其有助于認識泰國民法與社會經濟發(fā)展,在比較法上具有重大參考價值,特鄭重推薦。
2010年7月13日
米良,現任北京外國語大學亞非學院教授,東南亞研究中心主任,東南亞社會文化、國際法與區(qū)域治理博士生導師。曾在越南河內法律大學攻讀并獲得法學博士學位,曾將大量越南法律文本翻譯成中文在國內出版。研究領域:東南亞國家法律制度與法律文化、語言學和法學的教學等研究。主持完成國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等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多項。
第一卷 總則
第一編 一般規(guī)定
第二編 自然人和法人
第三編 物
第四編 法律行為
第五編 期限
第六編 時效
第二卷 債
第一編 一般規(guī)定
第二編 合同
第三編 無因管理
第四編 不當得利
第五編 侵權行為
第三卷 合同
第一編 買賣合同
第二編 以貨易貨合同
第三編 贈與合同
第四編 財產租賃合同
第五編 租售合同
第六編 勞務合同
第七編 承包合同
第八編 運輸合同
第九編 借貸合同
第十編 寄存合同
第十一編 擔保合同
第十二編 抵押合同
第十三編 質押合同
第十四編 倉儲保管合同
第十五編 代理合同
第十六編 經紀人
第十七編 和解
第十八編 賭博和博彩
第十九編 抵消
第二十編 保險
第二十一編 票據
第二十二編 經營協(xié)會或公司
第二十三編 聯(lián)合會
第四卷 物權
第一編 一般規(guī)定
第二編 物權
第三編 占用
第四編 附屬狀態(tài)
第五編 居住
第六編 表層面積
第七編 收益權
第八編 支付不動產款項
第五卷 家庭
第一編 婚姻
第二編 父母與子女
第三編 撫養(yǎng)
第六卷 繼承
第一編 一般規(guī)定
第二編 法定繼承權
第三編 遺囑
第四編 財產的管理與分配
第五編 無人繼承的財產
第六編 時效
《泰王國民商法典》修正案(第九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