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創(chuàng)新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制”,要求“建立暢通有序的訴求表達、心理干預、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機制,使群眾問題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權益有保障!闭{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當事人進行疏導勸說,促使他們平等協(xié)商、互諒互讓,自愿達成協(xié)議,消除紛爭的活動。當今中國,眾多的社會矛盾和糾紛主要是發(fā)生在平等主體間的人民內部矛盾,由中立的第三方參與,通過人民調解的方法解決人民內部糾紛,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第1道防線”的作用,及時把民間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tài),從而有效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和諧。
《法律視角下的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技巧探究》一書,內容涉及民事糾紛調解的技巧和方法,同居、婚姻、贍養(yǎng)、撫養(yǎng)、繼承、分家析產等婚姻家庭糾紛的調解實務和法律適用,同時闡釋了婚姻家庭外常見的民間借貸、家政勞務、房屋租賃等糾紛的調解方法。
孟德花,北京政法職業(yè)學院法學教授,碩士研究生。主要從事民事訴訟法、勞動法的教學和研究。專著有《別居與離婚制度研究》《證據法律制度的理論與適用》,在《河北法學》《當代法學》等刊物上發(fā)表近百篇論文,為國家海洋局《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huán)境管理條例》釋義的主要撰寫人,參與水利部《城市污水處理回用條例》等的立法前期分析論證工作;主持和參與多項省部級課題。榮獲北京市很好教師、北京市“三八”紅旗獎章等榮譽稱號。
第一章 人民調解基礎
第一節(jié) 人民調解概述
第二節(jié) 人民調解的立法現狀
第三節(jié) 人民調解員
第四節(jié) 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
第二章 解除同居關系糾紛的調解
第一節(jié) 同居關系的認定和分類
第二節(jié) 同居關系的解除及糾紛調解
第三章 離婚糾紛調解
第一節(jié) 婚姻糾紛理論與法律適用
第二節(jié) 離婚財產糾紛調解
第四章 贍養(yǎng)糾紛調解
第一節(jié) 贍養(yǎng)概述
第二節(jié) 贍養(yǎng)糾紛調解
第五章 撫養(yǎng)糾紛調解
第一節(jié) 撫養(yǎng)的理論與法律適用
第二節(jié) 子女撫養(yǎng)糾紛調解
第六章 繼承糾紛調解
第一節(jié) 繼承概述
第二節(jié) 繼承糾紛調解
第七章 分家析產糾紛調解
第一節(jié) 分家析產概述
第二節(jié) 分家析產糾紛調解
第八章 家庭外財產糾紛調解
第一節(jié) 家庭外財產糾紛概述
第二節(jié) 民間借貸合同糾紛調解
第三節(jié) 家政勞務合同糾紛調解
第四節(jié)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調解
第九章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技巧
第十章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程序及文書制作
《法律視角下的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技巧探究》:
一人民調解員的選聘條件
根據《人民調解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人民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擔任。只要具備以上條件的成年公民,不分民族、性別、職業(yè)、宗教信仰等,都可以當選為人民調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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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道正派,是人民調解員必須具備的首要條件,也是對人民調解員道德素質的要求。作為一名人民調解員必須具備辦事公道、正直無私、堅持原則的良好品質。在調解中保持中立,主持公道,不偏不倚,不為人情所累,不為金錢所惑,不為權勢所屈。人民調解員只有具備了這樣的高尚品德和情操,才能為群眾所信賴,真正遵循合法合理的調解工作原則,公正處理糾紛。那種自私自利、愛貪便宜、欺軟怕硬的人不能擔任人民調解員。
(二)熱心人民調解工作
熱心人民調解工作,體現了人民調解員應當具備的工作態(tài)度和工作精神。人民調解工作要深入基層,工作量巨大,是一項艱苦、細致、繁重而又無名無利的工作,有時還有一定的危險性,這就要求調解人員必須要有全心全意為群眾調解的思想。在調解中發(fā)揚無私奉獻的精神,愛崗敬業(yè),不怕苦,不怕累,不怕受氣,為人民排憂解難,心甘情愿地做好息事寧人的工作。只有這樣,才能心里裝著群眾,急糾紛當事人之所急,真心實意地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只有這樣,才能不畏艱難困苦,不怕?lián)L險,盡心盡力做好調解工作,就是碰上胡攪蠻纏、蠻不講理的當事人,也會以極大的耐心去做工作,有時候受到委屈或不公正的評價,也會忍耐。反之,名利思想嚴重,沒有堅定的事業(yè)心和高度責任感的人,不可能熱心人民調解工作,也無法從事這一行業(yè)。因此,人民調解員既是為民排憂解難、只講奉獻、不圖報酬的熱心人,又是不懼風險、維護社會安定的衛(wèi)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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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工作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這是調解工作的重要原則之一,也是衡量調解工作正確與否的主要標準。如果一名人民調解員沒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即使具有良好的品質和高度的責任心,也不可能正確有效地解決糾紛,達到雙方滿意的效果。實踐中發(fā)生的一些違法調解,往往都是由于調解人員不能正確理解并運用法律和政策造成的。因此,人民調解員熟悉和掌握與調解工作直接有關的法律和政策,是做好調解工作的前提和關鍵。特別是在實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方略的新形勢下,隨著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不斷增強,人民調解員要正確、順利地開展調解工作,更需要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質和政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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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成年公民具有完全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并有較強的獨立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因此才能參與人民調解工作。另外,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我國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成為其組成人員的成年公民當然應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
以上四項要求,是培養(yǎng)和選拔人民調解員的準則,只要具備了這些基本條件的我國公民,不分民族、性別、職業(yè)、宗教信仰及財產狀況等,都有機會成為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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