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由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15年12月27日表決通過。該法是我國首部反家暴法,共六章38條,將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反家暴法的規(guī)定一是讓全社會認識到什么是家庭暴力,也認識到國家和全社會都不允許家庭暴力的發(fā)生。二是確定一些反家暴的措施,預防家暴行為的發(fā)生。三是通過法律的手段,讓實施家庭暴力的人得到應有的懲處。反家暴法對于促進和諧家庭關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本書另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jù)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yǎng)義務時,需要扶養(yǎng)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yǎng)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yǎng)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yǎng)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yǎng)關系。養(yǎng)父母和養(yǎng)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guī)定。
養(yǎng)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yǎng)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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