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書介紹了研究的背景,研究界定了土地、土地制度、土地產權、土地沖突和政府行為等相關概念,提出研究內容和分析框架。從憲法、物權法和承包法等法律制度方面探討農地沖突的制度因素、農村土地沖突的經濟原因、農地沖突的解決機制,考察各種化解機制的效果,對信訪、土地仲裁、土地權屬調處規(guī)范和訴訟法規(guī)范等正式制度性化解機制和民間調解等非正式制度化解機制的效果進行評析,提出了解決農地沖突的根本(長期)政策建議。
彭代彥:華中科技大學經濟學院教授、經濟學博士,博士研究生導師,主持完成國家及省部級各類課題10多項,發(fā)表學術文章50多篇,出版學術著作5部。
第一章 農村土地沖突的原因研究
第一節(jié) 引言
第二節(jié) 分析框架與模型
第三節(jié) 樣本概況
第四節(jié) 實證結果
第五節(jié) 結語
第二章 村干部理性與村級自治下的村干部行為研究
第一節(jié) 引言
第二節(jié) 從“斯密悖論”看村干部理性
第三節(jié) 村級組織的職能
第四節(jié) 稅費改革前村干部的報酬和激勵
第五節(jié) 農村稅費改革后村干部對農村土地收益的依賴
第六節(jié) 結語
第三章 承包地沖突研究
第一節(jié) 引言
第二節(jié) 農村土地集中沖突
第三節(jié) 農村土地承包沖突
第四節(jié) 農田排灌沖突
第五節(jié) 農業(yè)補貼沖突
第六節(jié) 結語
第四章 機動田沖突研究
第一節(jié) 引言
第二節(jié) 機動田使用的法律規(guī)范
第三節(jié) 村干部在機動田分配中的非規(guī)范行為
第四節(jié) 結語
第五章 宅基地沖突研究
第一節(jié) 引言
第二節(jié) 宅基地性質及其使用的法律規(guī)范
第三節(jié) 宅基地使用中村干部的非規(guī)范行為
第四節(jié) 農村宅基地沖突的原因
第五節(jié) 解決宅基地糾紛的法律規(guī)范
第六節(jié) 結語
第六章 建設用地流轉沖突研究
第一節(jié) 引言
第二節(jié) 農村土地流轉收入分配的制度基礎
第三節(jié) 農村土地“非三同”流轉沖突
第四節(jié) 農村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三同”流轉沖突
第五節(jié) 結語
第七章 征地沖突研究
第一節(jié) 引言
第二節(jié) 經濟發(fā)展的建設用地需求——以湖北為例
第三節(jié) 農村土地征用法律規(guī)定
第四節(jié) 村干部在農村土地征用中的非規(guī)范行為
第五節(jié) 村干部在農村土地征用中非規(guī)范行為的博弈分析框架
第六節(jié) 村干部在征地活動中的非規(guī)范行為與征地補償改革
第七節(jié) 結語
第八章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沖突研究
第一節(jié) 引言-
第二節(jié)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的法律效力與經濟作用
第三節(jié)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過程中村干部的非規(guī)范行為
第四節(jié)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糾紛解決途徑和村干部的作用
第五節(jié) 結語
第九章 農村土地沖突對農民生活滿意度的影響研究
第一節(jié) 引言
第二節(jié) 計量模型
第三節(jié) 農村沖突對在家農民生活滿意度的影響
第四節(jié) 農村沖突對農民工生活滿意度的影響
第五節(jié) 結語
第十章 對策與出路
第一節(jié) 引言
第二節(jié) 完善沖突化解機制
第三節(jié) 懲處村干部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節(jié) 改革農村土地制度
第五節(jié) 重建村級組織
第六節(jié) 結語
參考文獻
《轉型期農村土地沖突研究》:
由于城市生活成本高昂,社會保障難以覆蓋進城農民工及其家屬,而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已經開始啟動,農戶的兼業(yè)化在未來相當長時期內都將較為普遍,所以,只要通過農業(yè)機械的外包作業(yè)就能較好地彌補兼業(yè)農戶農業(yè)勞動力的不足,就難以通過農村勞動力外出就業(yè)促進農村土地的集中。
二 農村土地集中中的村干部行為與沖突
隨著農村勞動力向非農部門轉移,農村土地會向專業(yè)農民集中。農業(yè)生產規(guī)模會逐漸擴大,這既是多年來學術界的主張,也是政策追求的目標。但是,上面的實證分析表明,農村勞動力向非農部門轉移并沒有帶來農業(yè)生產規(guī)模的擴大,原因可能主要在于,隨著農業(yè)機械化的發(fā)展,農民通過外包大部分農作業(yè)彌補了農村勞動力向非農部門轉移后農業(yè)生產中勞動力的不足。
那么,我們從報刊、互聯(lián)網(wǎng)等各種信息渠道看到的越來越多的農業(yè)經營大戶是如何集中農村土地的呢?這與鄉(xiāng)村的推動密不可分,而村干部在其中發(fā)揮了關鍵作用,有時不惜違背農民意愿,侵占農民利益,誘發(fā)了不少矛盾和沖突。
盡管《農村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了農民對土地擁有50年的承包使用期,但事實上一些地方仍在頻繁調整土地使用權,農民對土地使用權的爭奪異常激烈。調整時往往缺乏一個為大多數(shù)村民所接受的合理依據(jù),隨意性大,村干部以地謀私的現(xiàn)象不乏其例。例如,廣東惠來某地村干部以每畝70—80元的低價,承包村里近千畝的耕地15年,再以200—300元的價格轉包給村民,導致了農民上訪和農村土地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