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面上還沒有《奧地利民法典》中文譯本,而對于中國來講,《奧地利民法典》又是相當具有研究價值之民法典,有一本翻譯精準的《奧地利民法典》實在必要且意義重大。
戴永盛老師翻譯《奧地利民法典》已經有十幾年之久,經過多名學者推薦贊賞,值得出版。現(xiàn)在準備將德文與中文對照出版,出版形式為單頁排版德文本,雙頁排版漢譯文本。便于讀者參考學習。
關于所譯《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債務法》,需要說明以下幾點:
1.兩部法律,均據(jù)瑞士官方網(wǎng)站公布的德語文本譯出,網(wǎng)址分別為https://www.adm in.ch/opc/de/classified.compilation/19070042/index.html和https://www.admin.ch/opc/de/cla ssified-compilation/19110009/index.html。
2.關于兩部法律的譯名,考慮到《瑞士債務法》實為《瑞士民法典》的第五編,故對于前者,不以法典稱之。依德語文本,后者名稱為Schweizerisches Zivilgesetzbuch,前者名稱為Bundesgesetz betreffend die Ergänzung des Schweizerischen Zivilgesetzbuches (Fünfter Teil: Obligationenrecht),完整譯成中文應為《關于補充瑞士民法典的聯(lián)邦法律(第五編:債務法)》。
3.兩部法律自生效以來均多有修正,目前的翻譯,為修正截止于2016年1月1日的文本。
4.兩部法律在瑞士的官方網(wǎng)站,除以德語、法語和意大利語三種官方語言公布外,還以英語文本公布,網(wǎng)址分別為https://www.admin.ch/opc/en/classified-compilation/19070 042/index.html和https://www.admin.ch/opc/en/classified-compilation/19110009/index.html。譯者翻譯過程中亦時常參考該英語文本。英語非瑞士的官方語言,以英語公布的文本,自然沒有法律效力。但不可否認,譯者對兩部法律的翻譯,得益于英語文本者,所在非少。
5.譯文中的腳注有原注和譯注兩種。原注主要反映法律的修正情況,有助于讀者了解兩部法律的變動情況,故盡量予以保留而將其譯成中文并附必要的原文。譯注系譯者對所譯條文的簡單說明。譯注僅為少量,并標明譯注,以區(qū)別于原注。譯者在翻譯時有不能肯定的地方,也往往附加譯注,抄錄所譯文字的原文,有時并附瑞士官方的相關英譯。此外,譯注中所指“原文”,為德語文本。
最后,翻譯中粗疏舛誤難免,敬請讀者批評教正(amicusveritatis@163.com)。
戴永盛
2016年6月1日
戴永盛,長期從事民法教學和研究工作。
1983年考入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系。
1990年6月民法學專業(yè)研究生畢業(yè),獲法學碩士學位。
1993年取得講師任職資格。
1997年取得副教授任職資格。
1998年取得碩士研究生導師資格。
2000年2月至2001年2月在德國漢堡大學進修民法學。
《共有釋論》(論文);《論不動產冒名處分的法律適用》(論文),《論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與對抗》(論文);《論債權之罹于時效與抵押權之存續(xù)》(論文);《隱私權研究》(論文)等!渡虡I(yè)秘密法比較研究》(著作);《中西法律文化通論》(合著,國家青年社科基金項目);《民法學》(參編,司法部高等政法院校規(guī)劃教材);《中國民法教程》(參編,司法部高等法學教育通用教材);《知識產權法教程》(參編,司法部統(tǒng)編教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