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系一部域外網絡法律規(guī)則的匯編,對于域外法律,中國的法學研究者其實并不陌生。中華法系的解體,使中國法律的現代化歷程有著鮮明的域外法律的烙印;仡欀袊砂儆嗄甑默F代化之路,域外法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大體可分為“搬”和“學”兩種。“搬”顧名思義,是將域外法直接拿來為我所用。我國法律現代化開端的《大清新刑律》,以及我國文革結束后初期的許多法律都有著明顯的“搬”的痕跡,而其共同的特征就是,對特定領域法律的緊迫需要的同時又面臨著本土理論和實踐積累的嚴重不足,事急從權,立法者不得已只能直接引入域外法律條文,稍作變通,缺乏系統(tǒng)的反思和消化吸收的過程;“學”則是指吸收域外法的部分理論和規(guī)則,結合中國法律實踐,實現域外法學理論和法律規(guī)則的本土化,“學”往往是由學術研究作為先導的,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大量的域外法學教材和法例被引入到國內,掀起了法學研究的新浪潮,其影響至今依然存在。
編寫說明
第一章 電子行政行為領域立法完善
第一節(jié) 《電子行政行為法(草案)》
第二節(jié) 《電子行政行為法(草案)》草擬說明及理由
第三節(jié) 《電子行政行為法(草案)》實證案例分析
一、電子行政行為概念的明確化
二、電子行政行為適用的管理領域和行為種類問題
三、電子行政行為適用的條件的界定和分類
四、電子行政行為適用中公民網絡隱私權的保護問題
五、行政機關實施電子行政行為需要的人財物保障問題
六、行政機關適用電子行政行為應遵循協商一致和平等原則
七、電子行政行為的成立、生效、無效、撤銷等法律效力問題
八、行政機關作出的電子文本是否與書面決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電子簽章的格式問題
十、電子證據的范圍確定及取證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
十一、電子證據舉證及質證認證的規(guī)則和標準問題
十二、電子行政行為的送達時點認定
十三、電子行政行為的司法管轄問題
第二章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管理領域立法完善
第一節(jié)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管理法(草案)》
第二節(jié)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管理法(草案)》草擬說明及理由
第三節(jié)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管理法(草案)》實證案例分析
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概念的明確化
二、確立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
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信息變更問題
四、經營單位對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進行核
對、登記的義務問題
五、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問題
六、公安機關監(jiān)管職能的明確化
七、聯合執(zhí)法的問題
第三章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領域立法完善
第一節(jié)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法(草案)》
第二節(jié)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法(草案)》草擬說明及理由
第三節(jié)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法(草案)》實證案例分析
一、通過互聯網發(fā)布的違法信息的種類進一步明確化
二、明確監(jiān)管主體的范圍和職責
三、確立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活動實行許可和備案制度
四、對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合法權益
的保護進一步加強
第四章 社會團體網絡行為領域立法完善
第一節(jié) 《社會團體利用網絡開展活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草案)》
第二節(jié) 《社會團體利用網絡開展活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草案)》草擬說明及理由
第三節(jié) 《社會團體利用網絡開展活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草案)》實證案例分析
一、非法結社的監(jiān)管與防控
二、社會組織利用網絡開展活動的法律義務
三、網絡虛擬社群活動的監(jiān)管與危機干預
《中國網絡法律規(guī)則的完善思路:行政法卷》:
我們認為,電子行政案件的管轄應以電子行為所在地(即電腦終端操作地)的屬地管轄為主,同時輔之以屬人管轄,此外還要根據互聯網的特點,在某些電子行政違法行為中還可以考慮以IPS(網絡服務提供商)登記地進行相應的地域管轄。關于電子行政行為的級別管轄問題,在實踐中我們經?吹骄W絡行為的影響力和傳播力,有時遠遠超出傳統(tǒng)行政行為的影響范圍,所以我們認為為了便于對重大復雜的電子行政行為進行更加有效的管理,有必要適當提高其行政管轄的級別。
3.內容真實:行政行為內容的真實、合法,指的是行政行為所涉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以及對這些涉及的權利、義務的處分或處置,均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在電子行政行為中,從本質上講,電子行政行為內容的合法性與傳統(tǒng)行政行為內容的合法性并沒有什么根本的區(qū)別,只是在能否保障行為內容的真實性方面有著很大的不同。與傳統(tǒng)行政行為的紙質文本相比,電子公文的真實性更易受到威脅,也更難維護與認證。這是因為,當前在證據法學上已經發(fā)展出了一套專門的物證技術來鑒定紙質文本的真實性,由于紙質文本的信息內容已經固化于載體之上,紙張載體的原始性決定了信息內容的真實性和不能被輕易篡改的可能性,即使存在爭議或模糊之處,也可以通過對字體、字跡、紙張性質、印刷方式、印章等進行物理鑒定,判斷出該份行政文書是否被偽造或變造。正是基于原件能體現行為人意思表示的完整性、真實性,所以為了確保紙質文本的真實性,行政機關在受理當事人的各種申請時,通常要求相對人提供許可證等相關文本的原件,而非復印件,而行政機關送達給相對人的正式行政決定也必然是帶有紅頭印章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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