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所選案例均是國家法官學院從各地2015年上報的典型案例中挑選出來的精品案例,全面涵蓋該領域常見糾紛內容。案情凝練,并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后語,可讀性、適用性強,能幫助讀者最大限度地節(jié)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檢察官、執(zhí)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必備參考書。
1.作者專業(yè)
國家法官學院案例開發(fā)研究中心持續(xù)20年編輯了享譽海內外的《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自2012年起推出《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
2.規(guī)模強大
今年推出20本,含傳統(tǒng)和新近的所有熱點糾紛,這些案例是從全國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審結的近萬件典型案例中挑選出來的,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表性。
3.內容獨特
不再有繁雜的案情,高度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爭議焦點問題。
不再有冗長的分析,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后語”,展現(xiàn)裁判思路方法。
本叢書為法官、檢察官、律師、執(zhí)法人員等辦案權*參考;法官、檢察官、律師、執(zhí)法人員培訓推薦教程;社會大眾學法用法*佳指導;圖書館、教學科研機構配備精品。
《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是國家法官學院于2012年開始編輯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叢書,之后每年初定期出版,由國家法官學院案例開發(fā)研究中心具體承擔編輯工作。此前,該中心堅持20余年連續(xù)不輟編輯出版了《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80余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內外發(fā)行,頗有口碑,享有贊譽,F(xiàn)在編輯出版的《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該叢書2012—2015年已連續(xù)出版4套,一直受到讀者的廣泛好評,并迅速售罄。為響應讀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個分冊:金融糾紛、行政糾紛、刑事案例。2015年度將刑事案例調整為刑法總則案例、刑法分則案例2冊,F(xiàn)國家法官學院案例開發(fā)研究中心及時編撰推出《中國法院2016年度案例》系列,新增知識產權糾紛分冊,共20冊。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對司法體制改革和司法審判提出了新的標準和要求,特別強調加強和規(guī)范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統(tǒng)一法律適用標準。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而法律實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統(tǒng)一適用。《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出版的價值追求,即是公開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體現(xiàn)的裁判方法和理念,為司法統(tǒng)一貢獻力量。
總的說來,當前市面上的案例叢書大多“不好讀”,存在篇幅長、無效信息多、案例情節(jié)雜、缺乏深加工等不足。《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試圖把案例書籍變得“好讀有用”,故在編輯中堅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煉案例內容,控制案例篇幅,每個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內;二是突出爭議焦點, 剔除無效信息,盡可能在有限篇幅內為讀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對案件裁判文書的再加工,大多數(shù)案例由案件的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后語”,高度提煉、總結案例的指導價值。
同時,《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還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國家法官學院案例開發(fā)研究中心每年從全國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審結的典型案例超過10000件,《中國法院年度案例》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可提供給讀者新近發(fā)生的全國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檢索。為節(jié)約讀者選取案例的時間,叢書分卷細化,每卷下還將案例主要根據案由分類編排,每個案例用一句話概括焦點問題作為主標題,讓讀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需要的案例。
總之,編輯《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就是為了讓案例類書籍簡便、易用,這既是本叢書的特點,也是編輯出版這套叢書的理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始終堅持全力支持《中國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給了作者和編輯們巨大的鼓勵。我們在此謹表謝忱,并希望通過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條編輯案例書籍的新路,更好地服務于學習、研究法律的讀者,服務于社會,服務于國家的法治建設。
本叢書既可作為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實務工作人員辦案權威參考和培訓推薦教程,也是社會大眾學法用法的極佳指導,亦是教學科研機構案例研究配備精品。當然,案例作者和編輯在編寫過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實現(xiàn)最初的編寫愿望,可能會存在各種不足,甚至錯誤,歡迎讀者批評指正,我們愿聽取建議,并不斷改進。
一、借貸關系認定
1.民間借貸案件大額現(xiàn)金支付認定規(guī)則
——李政樹訴楊衛(wèi)民、晉江麗民間借貸案
2.僅有匯款憑證情形下借貸關系的認定
——吳亞敬訴佟貴山民間借貸案
3.具有特殊身份關系的人之間借貸關系是否存在的認定
——楊曉某訴楊祖某民間借貸案
4.父母與子女間來往款項如何認定是借款還是贈與
——劉慶某、張敬某訴劉某、申某民間借貸案
5.親屬間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確認
——遲淑某訴郭某民間借貸案
6.婚前經濟往來是否成立借貸關系
——于某訴高玉某民間借貸案
7.惡意串通通過訴訟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魯保某訴黃中某、李志某民間借貸案
8.借款關系是否真實存在的認定
——劉金昌訴東陽喜湘逢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湖南喜湘逢影視文化
傳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
9.借款未轉賬至借條明確的賬號能否認定借款合同生效
——夏震山訴劉靜等民間借貸案
10.從承諾書轉換來的借條效力如何認定
——王玉某訴武全某民間借貸案
11.合同之債與不當?shù)美畟恼J定
——陳永平訴蘆貴喜、王五色民間借貸案
12.同居期間一方未立借據從另一方處拿走的錢應認定為不當?shù)美?br />——黃某某訴沈某某不當?shù)美?br />13.租賃合同掩蓋下民間借貸的認定
——孫永權訴廣州市番禺海納密封制品廠、王彥玲民間借貸案
14.民間借貸事實的認定和處理
——張彩霞訴趙澤雄民間借貸案
15.民間借貸糾紛中只有銀行轉賬憑證的情況下能否認定借貸關系成立
——王昌輝訴張朝忠民間借貸案
16.大額現(xiàn)金借貸的舉證責任分配
——王凱某訴黎炯某、郭碧某民間借貸案
17.民間借貸案件中舉證責任分配
——周某訴董某民間借貸案
18.“瑕疵借條”能否認定雙方存在真實合法的借貸關系
——黎國某訴何劍某、蘇娟某民間借貸案
19.欠缺借款合同的借貸案件舉證責任的分配
——曲娟訴寇志剛民間借貸案
20.民間借貸案件中款項交付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李凱訴劉正霞民間借貸案
二、借貸擔保
21.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地產抵押合同的效力
——林巧雄訴黃藝華、黃澤芝民間借貸案
22.物的瑕疵導致抵押權未設立,是否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劉金生訴張景衛(wèi)等民間借貸案
23.沒有約定保證方式和保證期間的民間借貸如何認定保證責任
——胡仁貴訴謝立富、張華有民間借貸案
24.欠條上簽寫“還不上我去死”是否構成擔保法意義上的保證
——陳彥華訴張某某、李燕梁民間借貸案
25.民間借貸的保證人是否享有死亡抗辯權
——銀景伍訴陳勇等民間借貸案
26.民間借貸案件中最高額保證的認定
——林某某訴楊某某等民間借貸案
27.約定保證期間超過主債務訴訟時效應認定合法有效
—— 常竹斌訴陸美珍等民間借貸案
28.借款人變更主合同時如何認定保證人責任
—— 張美英訴陳志仰、張美生民間借貸案
三、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29.民間借貸糾紛中對已離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華俊訴張玉某、宋某民間借貸案
30.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王振生訴雷某、柳慧某民間借貸案
31.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的認定
——羅偉謙訴鐘告某、曾煥某民間借貸案
32.立足法律本意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認定
——牛巖訴于化某、閆晶某民間借貸案
33.民間借貸夫妻一方舉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
——沈喚偉訴張長某、姬國某民間借貸案
34.婚姻存續(xù)期間擔保債務性質的認定
——趙設訴欽陵某合同案
35.夫妻一方與其直系親屬間借款的認定標準
——杜紅某訴杜冰某、楊月某民間借貸案
36.夫妻債務及一事不再理認定
——陳子俠訴陳虎某、康雅某民間借貸案
37.借款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李秋英訴童某、李珍某民間借貸案
38.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個人名義借款為個人借款的有限界定
——揚州市江都區(qū)邵伯物資公司訴李小某、李永某民間借貸案
39.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的認定
——石金飛訴張某、劉培某民間借貸案
40.“風流債”不屬夫妻共同債務
——雷某某訴林某某、梁某某民間借貸案
41.執(zhí)行程序中不應直接追加被執(zhí)行人配偶為被執(zhí)行人,應當告知
債權人另行起訴
——徐小某執(zhí)行異議申請復議案
四、借款主體認定
42.公司與其股東作為共同借款人的認定
——韋俊伍訴南寧昊仁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案
43.民間借貸的主體認定及錄音證據的采信問題
——王齊、紫翠紅訴劉海霞等民間借貸案
44.借款人與用款人、還款人之間的特定身份關系不影響依據借款合同
對借款主體的認定
——眉山市洪雅縣川信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訴祝季敏等借款合同案
45.未注明出借人的欠條的持有人有權要求借款人還款
——劉蘭某訴劉玉某民間借貸案
46.分公司使用未經備案的公司公章出具借據,出借人可否要求公司償還
——羅建江訴松原市千大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民間借貸案
五、債務償還認定
47.錄音證據對還款事實的認定
——耿某訴李某某等民間借貸案
48.建設工程領域項目經理的對外非職務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
——韋長江訴東海縣星泰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案
49.債務人死亡,借據效力和債務承擔責任人認定
——方宋寶訴龔秋英、吳江民間借貸案
六、利息與違約金認定
50.企業(yè)間資金融通行為的效力認定及利息的保護
——北京豐盛順華商貿中心訴北京中綠投資有限公司民間借貸案
51.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認定及利息約定不明的處理
——王巍、沈惠蕓訴沈燕明等民間借貸案
52.法定代理人授權未成年人確認利息行為的認定
——周穎鍔訴黎鎮(zhèn)國等民間借貸案
53.執(zhí)行程序中債權利息與遲延履行利息的區(qū)分處理
——福建省土產畜產進出口公司與閩侯縣工藝美術玩具廠、閩侯縣城鎮(zhèn)集體工業(yè)聯(lián)合社借款合同執(zhí)行案
七、債權轉讓與債務承擔
54.債權債務轉移審查要件
——陳玉敏訴焦作市盛華置業(yè)有限公司、周戰(zhàn)平借款合同案
55.債權轉讓中受讓人能否直接通知債務人履行債務
——上海申工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訴陳凱債權轉讓合同案
56.自愿加入債務的第三人要承擔還款義務
——孟慶華訴季榮民間借貸案
57.第三人出具還款承諾書行為的效力
——何靜訴岳紹星民間借貸案
58.探析債務人死亡后其繼承人的債務承擔問題
——北京五聯(lián)新元商貿有限公司訴宋某等民間借貸案
59.關聯(lián)公司構成人格混同的應對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楊建國訴四川省資中縣東方紅水泥有限責任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60.居間人主動向債權人寫借條“還債”性質如何認定
——蔡曉棠訴張一鳴民間借貸案
八、證據與時效
61.民間借貸案件中錄音資料的效力認定
——原告黃玉秋、楊岳清訴被告楊奕國、鄔素紅民間借貸糾紛案
62.民事訴訟中筆跡鑒定的舉證責任應如何分配
——陳志尚訴陳建財民間借貸案
63.民間借貸案件中欠缺借款合同的舉證責任問題
——曾杰訴孫大鵬民間借貸案
64.對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形式證據的否定
——沈小萍訴趙元安民間借貸案
65.“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的正確運用
——周某善訴周某卿民間借貸案
66.民間借貸糾紛案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及證明責任的完成
——張雙燕訴吳學文民間借貸案
67.現(xiàn)金轉賬的舉證責任分配
——鄭淑江訴胡本維民間借貸案
68.如何分配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鄧博某、彭瓊某訴河口云山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民間借貸案
69.民間借貸案件中原告對借款合同關系的形成負證明責任
——陳東訴劉金蓮民間借貸案
70.合同履行的舉證責任
——李霆訴田慧嬌民間借貸案
71.法官應充分利用舉證責任分配規(guī)則和日常經驗利用自由心證解決爭
議較大的案件
——遠飛訴蔡偉力、龐麗娜民間借貸案
72.借款時間超過20年是否一定超過訴訟時效
——周永華訴張富民民間借貸案
73.連帶保證責任情形下的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
——錢月俠訴李勇等民間借貸案
附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企業(yè)間資金融通行為的效力認定及利息的保護——北京豐盛順華商貿中心訴北京中綠投資有限公司民間借貸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45501號民事判決書
2.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3. 當事人
原告:北京豐盛順華商貿中心(以下簡稱豐盛中心)
被告:北京中綠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綠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7日,甲方豐盛中心與乙方中綠公司董事長吳法順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為解決乙方生產經營時所需要的流動資金,甲、乙雙方簽訂如下協(xié)議:1.甲方應乙方的要求,同意借給乙方生產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人民幣叁佰萬元整,利率為月息2%。該流動資金的使用期限自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6月6日止。該借款的使用用途為合法經營或合法投資,使用期限滿,乙方應將本息歸還給甲方。2.乙方逾期歸還甲方資金,應向甲方支付違約賠償金,該違約賠償金按還款金額的每日0.5‰計算。2014年3月10日至17日,豐盛中心分六筆、每筆50萬元向中綠公司共支付300萬元,中綠公司向豐盛中心出具收據六張,收款人均為吳法順。
借款到期后中綠公司未償還借款,豐盛中心訴至法院,要求中綠公司償還借款本金300萬元及利息,并要求中綠公司支付違約金。訴訟中,豐盛中心認可該筆借款為中綠公司向其所借,中綠公司亦認可該筆借款為吳法順代公司借款。
【案件焦點】
1.企業(yè)間簽訂的借貸合同效力的認定;2.借貸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利息如何處理。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借款合同是豐盛中心與吳法順簽訂的,但雙方均認可吳法順是代中綠公司簽訂的該合同,實際的借款人為中綠公司。根據相關規(guī)定,公司間可以進行資金融通,對于中綠公司主張的公司間借貸行為違法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豐盛中心與吳法順簽訂的借款合同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F(xiàn)借款已到期,豐盛中心持有借款合同及收據,中綠公司未提交已償還借款本息的證據,應按約定償還本息,豐盛中心要求中綠公司還本付息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但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2014年3月7日到2014年6月6日,豐盛中心要求中綠公司支付2014年6月7日之后的利息及違約金總和應不超過年利率的24%,現(xiàn)豐盛中心要求的逾期利息及違約金總和已經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超出的部分予以調整。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中綠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北京豐盛順華商貿中心償還借款本金三百萬元并支付利息十八萬元。
二、被告北京中綠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北京豐盛順華商貿中心支付逾期利息及違約金九十六萬二千六百三十元一角三分(計算方法:以三百萬元為基數(shù),從二〇一四年六月七日計算到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標準計算)。
三、駁回原告北京豐盛順華商貿中心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語】
1.企業(yè)間簽訂的借貸合同效力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將民間借貸界定為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該司法解釋第十一條進一步規(guī)定企業(yè)間“為生產、經營需要”的資金融通行為有效。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精神,司法實踐中在認定企業(yè)間簽訂的借貸合同效力的問題上主要審查是否系為生產、經營需要而借貸。具體包括兩個層面的問題:首先,在舉證責任上,主張合同生效的一方應對為合同的生效要件承擔舉證責任。企業(yè)間的借貸只有出于生產、經營需要的才有效,主張企業(yè)間的借貸合同有效的一方應提供證據證明借款是生產、經營需要。其次,為生產、經營需要的證明標準。如果雙方在借貸合同中約定了借款的原因和用途均系生產、經營,在雙方對借款原因和用途均沒有異議的情況下,除非存在以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借貸等相反情況,可以減輕或免除主張合同有效一方的舉證責任,對借貸合同的效力予以認定。
2.借貸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利息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對民間借貸合同的年利率上限做了三個區(qū)間的不同規(guī)定,其中年利率在24%以下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年利率24%以上不超過36%的部分為自然債務,出借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自愿履行的不得再要求返還;超過36%的部分借款人可以不當?shù)美麨橛梢蠓颠。
根據上述年利率區(qū)間的劃分,結合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三十條的規(guī)定,借款合同既約定了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的,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豐盛中心要求的逾期利息及違約金總和已經超過了該上限規(guī)定,法院對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編寫人: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程立武 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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